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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及管理规定

 

苏展协字[201301

一、总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了适应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及会展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市场,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促进竞争与合作,提高会展展览工程的理念设计,技术、材料创新和施工组织管理水平,确保展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升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法制化程度,推动会展行业健康进步与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会展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状况,特制定本行业资质评定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定义与释义

1. 本标准所称展览工程是指在符合规定的场所,如展览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体育馆、会议中心、会议酒店宾馆、商务商贸中心、大型商场、广场的室内或室外空间利用实物、模型、装饰材料、各类型材及新型材料等,通过运用文字、图片、影像和声、光、电等技术手段进行创意设计、特殊装饰、装修、包装的专业经营活动。

2. 本标准所称展览工程企业是指在江苏省辖区范围内以从事展览展示工程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会展工程企业,或经营范围内包含从事展览展示工程业务的会展企业和展览场馆类企业,以及其它相关企业。

第三条:适用对象及范围

1. 资质标准是本行业对展览工程企业的设计、创新、施工、组织和管理能力以及工程质量和信誉的认定,是衡量企业实力、参与展览工程项目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

2. 该资质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辖范围内的各个市、区、县,各类会展场馆,及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体育馆等同类展览展示场馆。同样适用于省外同类会展工程项目的投标及承揽业务。

3. 凡本协会会员企业或单位,并且是以展览工程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均适用本标准。

4. 凡在江苏省辖范围内从事展览工程业务的外省、市、区的展览工程企业,只要承认并自觉遵守本标准,并按规定程序申报,亦可自愿申请参与评定。

第四条:行业管理

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担负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的组织、评审、评定工作,并负责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行业指导。

二、 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五条:等级划分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一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300万元,或相当于300万元等值外币,或资产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并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综合加工场和仓储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有较先进的展览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成套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节能环保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4、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5、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前3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在工商部门、政府委办、协会网站有过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2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须提供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7、能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照《会展业节能降耗工作规范》,积极贯彻绿色、节能、环保、循环利用各类新材料,自觉承担节能降耗的责任和义务,采用并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

8、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5项中符合任意1项即可):

1)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每年至少承担过1项;

2)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每年至少承担过1项;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特装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3项单项合同金额3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4)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注:以上4项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9、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相当于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10、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二)二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或相当于100万元的等值外币,或实有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并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或综合加工场和仓储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3、有较先进的成套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节能环保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4、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前3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在工商部门、政府委办、协会网站有过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5、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2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合计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须提供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6、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4项中符合任意1项即可):

1)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

 2)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12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特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或3项单项合同金额8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4)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6项单位特装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6项单项合同金额3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注:以上4项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7、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8、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三)三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或相当于50万元的等值外币,或实有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并从事本行业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或综合加工场和存储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3、有成套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4、评定资质等级的前3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在工商部门、政府委办、协会网站有过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5、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2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合计达到人民币300万元(须提供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6、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4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50001万平方米的展览工程项目;

2)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主场项目;

3)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单位特装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2项单项合同金额2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4)申请资质等级的上一年度,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特装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或5项单项合同金额6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注:以上4项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7、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1人。

8、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三、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参评资格与基本原则

1. 坚持平等原则。凡是在江苏省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展览展示工程业务的企业,只要符合资质等级评审标准的,均可自愿申报参评。

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企业可以优先申报参评。

2. 坚持自愿原则。是否申报和参评完全尊重企业愿望和要求,坚持自愿申报、自主参评、申报自主、退出自由。

3.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和参评企业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参评申报材料

参加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评审的企业需要真实、完整地提供并报送下列申报材料:

1. 江苏省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申请书(法人签章);

2. 江苏省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企业信息情况申报表(法人签章);

3. 参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 参评企业专职人员缴纳五险一金记录(或劳动保障手册)以及从事管理、设计、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5. 参评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清单(复印件)。

第八条:评定程序

1. 企业资质评审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 报名。根据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关于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通知时间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过期不予受理。

3. 初审。收到参评企业的参评申报资料后,由省协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初审,确认参评企业资格,检查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初步确定本年度参评企业的数量和范围。

4. 调研测评。委托相关咨询评估机构独立进行第三方调研评估,或由协会指定专门小组进行重点调研或抽查。

5. 专家审评。由协会组织或委托专家组进行专门评审,并根据调研评估报告或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客观材料,对每个参评企业的资质等级提出认定结论。

6. 综合评定。由协会组织或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召开专题评审会,作出最终的综合评定结论。

7. 公示结果。参评企业最终评定结果在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的刊物、网站上公示公布,并由省协会统一制作并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证书制作与颁发

江苏省展览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3个等级,证书的设计、制作由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负责。

1. 名称:《江苏省展览工程资质证书》

2. 内容:江苏省展览工程一级(二级、三级)企业。

3. 公布:获得资质级别证书的企业,由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正式发文,统一公开公布。

4. 颁证:资质证书统一到省协会领取,或在适当会议上集中颁发。

四、 资质管理

第十条:资质有效期

1. 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自正式颁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失效。

2. 资质有效期内,各资质企业应每年向协会提供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和相关资料,协会将视情况组织抽查或复查,违规违纪或不符合资质条件者,可裁决取消。

3. 资质有效期内,各资质企业如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检举等行为,除取消资质外,由各资质企业自行承担民事、刑事或经济责任。

4. 有效期满,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或评定。

第十一条:资质的变更与撤消

1. 《资质等级证书》是展览工程企业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申请补发;

2. 《资质等级证书》只能为证书获得企业所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调换、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凡因此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损失的,由资质获得企业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3. 已经获得资质认证的企业,在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在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 已经获得资质的企业,自获得《资质等级证书》之日起继续正常经营满24个月后,方可申请更高一级的资质。

第十二条:资质的使用

1. 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获得协会优先向社会推荐,进入政府招标网的资格,可以凭此作为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资质依据,可以获得参与项目分包、总包的相应资格。

2. 获得资质的企业,在进行展览展示设计施工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环保节能的安全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获得资质的企业,在承担业务过程中,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操作能力的企业施工,如果出现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伪造资质,骗取承揽设计、施工业务,或者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后果,扰乱或危害展览工程行业市场秩序及健康发展环境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示警告,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等相应处罚。

4. 对超越企业资质评定认可范围以外的各类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均由违规企业自行负责与承担。

5. 同等条件下,具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展览工程企业享有优先权。

五、 附则

第十三条:制订与执行

1. 本标准和规定的制订由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负责。

2. 本标准和规定的公布与执行亦由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负责。

3. 本标准和规定在制订与执行的过程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亦接受社会及全行业、全体会员单位的监督与协助。

第十四条:解释与修订

本标准由江苏省会议展览业协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实施

本标准于2013916日制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表:

 江苏省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企业信息情况申报表

 江苏省展览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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